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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2024-07-06 08:42  

关于印发《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各部门, 各学院: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已经 2023 年第八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

                                              2023 年 6 月 25 日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修缮工程管理, 规范修缮工作程序, 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提高工作效率, 厘清相关部门及人员在修缮工程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职责, 杜绝和防止发生在工程修缮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落实监督措施, 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佳的社会、 经济效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由学校利用各类资金在校内已竣工交付使用, 并超出保修期限和范围之后的建筑物、 构筑物上进行的, 以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 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 以及为改善环境、 提高设施使用效率所新增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 含独立核算单位)各种经费来源的用于教学、 科研、 生活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公共设施( 指校内原有场地、 道路、 绿化、 节能、 管道、 围墙等) 修缮、改造。 主要指土建修缮改造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水电改造工程、环境改造以及金额较小或与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维修等工程。 公用设备、 家具类维修由后勤处负责。 对外承包使用的房屋设施和教职工住宅室内维修费用由相应单位和住户自理。

第二章 修缮工程分类

第四条修缮工程分为常规修缮工程和专项修缮工程。

第五条常规修缮工程包括零星修缮工程、 日常修缮工程︰

( 一) 零星修缮工程是指学校为保障教学、 科研和生活正常运行, 单项估算造价在 5 万元以内( 不含 5 万元)的日常修缮维护项目(如修补门窗、 更换水龙头、 更换灯管、 电气线路及开关插座更换、 瓷砖修补、 墙面修补等), 由学校相应管辖部门直接实施。

( 二) 日常修缮工程是指学校为保障教学、 科研和生活正常运行, 单项估算造价在 5 万元以上( 含 5 万元) 15 万元以内( 不含 15 万元)的常规修缮维护工程。 5 万元至 15 万元( 不含 15 万元) 的工程由学校每年招标确定入围单位施工, 入围单位达不到施工技术要求的, 由修缮工作领导小组议定。

第六条专项修缮工程是指教学、 科研和生活用房等建筑物、 构筑物及校园公共设施的修缮改造工程, 单项估算造价在15 万元以上( 含 15 万元) 的修缮工程由学校招标后实施。 若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需招标基准金额调整, 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七条修缮工程项目实施的程序: 使用管理单位申请、 修缮工作领导小组现场踏勘、 初步设计、 确定设计方案、 概算编制,建设管理部门申报、 立项、 施工图设计, 招投标办公室进行清单编制、 招标, 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国资处组织验收、 审计处审计、 财务处结算、 决算、 修缮管理办公室归档。

第八条本办法中的术语解释。

( 一) 过程监管是指依据国家、 地方或行业的建筑法律、 法规、 规范、 标准、 图集及学校相关制度和合同等, 通过巡视、 检查、 抽查、 下达整改通知等多种方式对修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 二) 组织实施是指完成修缮工程项目立项之后的采购、 施工监管和配合国资处组织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学校成立修缮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是学校修缮工程管理的统一领导和决策机构。 组长由校长担任, 副组长由主管财务、 国资、 审计、 基建、 后勤、 学生公寓教室服务保障中心、 安全稳定处的校领导担任, 小组成员由计划财务处、 纪检监察室、 审计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后勤管理处、 基建处、 学生公寓教室服务保障中心、 安全稳定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构成。按照学校“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规定, 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 由领导小组提出决策建议提交讨论。需由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建议事项如下: 

( 一) 研究审议学校年度修缮工程计划;

( 二) 常规修缮工程和专项修缮工程的立项审批; 

( 三) 常规修缮工程和专项修缮设计方案的审核;

( 四) 年度修缮工程计划之外需追加项目的审批( 不含突发事故性修缮工程);

( 五) 超过预算金额 10%以上的修缮工程变更; 

( 六) 其他需集体决策的。

第十条领导小组下设修缮管理办公室, 挂靠基建处、 设修缮管理副主任一人, 修缮管理办公室牵头制定修缮计划, 根据学校年度预算指标, 按照有效保障服务教学、 科研和生活, 量力而行、 计划优先、 保障重点的原则, 根据建筑物、 构筑物、 设备的建设年代、 破损情况和实际需要、 项目的轻重缓急, 结合各单位申报的情况, 统筹提出年度修缮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 基建处( 修缮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如下:

( 一) 负责学校建筑物、 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各相关使用管理部门所报修缮工程( 房屋、 基础设施的修理、 改造、 零星维修、抢修、 养护等) 年度计划的整理、 编制与报批, 统筹修缮工程的实施;

( 二) 负责修缮工程的过程监管、 配合国资处竣工验收等;

( 三) 负责监管相关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工作; 

( 四) 负责各类修缮工程合同文本的审核;

( 五)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修缮工程审计、 审核工程款项; 

( 六) 监管修缮工程质保期内的善后保修;

( 七) 做好年度统计、 总结工作, 收集整理修缮工程档案资料, 包括前期资料、 设计文件、 施工技术资料、 竣工图纸等的归档上报工作;

( 八) 负责学校危房的鉴定与处置工作; 

( 九)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是具体组织实施修缮工程的学校二级部门, 主要包括基建处、 后勤管理处、 学生公寓教室服务保障中心、 安全稳定处等修缮工作实施部门。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职责之内的修缮工程年度计划编制和上报基建处( 修缮管理办公室), 负责修缮工程申报、 立项、合同编制、 组织实施、 过程监管、 配合国资处验收、 配合审计处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同时对职责之内的修缮工程负有安全、质量、 进度和成本控制等管理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 一)基建处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专项修缮工程及预算资金在 100 万元以上的专项修缮工程。

( 二) 后勤管理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常规修缮工程, 专项修缮由领导小组确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 三)学生公寓教室服务保障中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常规修缮工程, 专项修缮由领导小组确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 四)安全稳定处负责全校范围内安防消防设施常规修缮工程, 专项修缮由领导小组确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 五) 体育与艺术教学部负责体育建筑与设施常规修缮工程, 专项修缮由领导小组确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 六) 物业服务区域内由物业单位检查保修, 按物业合同执行。

( 七) 信息中心负责全校范围内信息系统常规修缮工程, 专项修缮由领导小组确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 八) 产业管理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常规修缮工程, 专项修缮由领导小组确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 九)其它二级部门根据部门修缮需要将年度修缮计划上报至相应修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由相应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统一上报至修缮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分工

( 一)财务处负责修缮工程经费的批复和会计核算等财务工作, 负责编制用款计划、 资金额度及资金性质审核, 防止资金使用不当。

( 二) 审计处负责对修缮工程的工程量、 工程造价进行跟踪审计、 结算审计工作。 在实行跟踪审计时, 要着重加强对人、 材、机价格和工程总造价的监控, 如发现异常现象, 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 三)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修缮工程参与各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尤其对常规修缮工程和专项修缮工程招投标、 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加强监察。

( 四) 国有资产管理处(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负责办理修缮工程招投标( 包括工程预算编制、 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工作、 招投标文件管理等), 组织修缮工程的验收、 资产入库、 交付使用等工作。

( 五) 安全稳定处负责修缮工程项目中消防审核、 监督和验收, 拟修缮建筑物的监控设施布置审核, 修缮工程交通协调管理、周围治安及参与修缮工程的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 修缮工程立项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各类修缮工程按照谁管谁报修的原则, 对常规修缮和专项修缮严格实行立项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除不可预见的特殊紧急项目外, 原则上只有纳入学校年度修缮工程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才能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四条对于未列入年度修缮计划的项目, 一般不安排在当年实施, 但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 在落实资金来源的前提下,须将项目方案、 经费预算等提交基建处( 修缮管理办公室), 由基建处( 修缮管理办公室) 上报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按“三重一大” 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立项实施。

第十五条对未纳入学校年度修缮计划或未经立项审批的项目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基建处( 修缮管理办公室)和学校同意, 不得擅自在校内公有建筑物和构筑物上进行修缮作业, 抢修工作除外。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 后勤管理处、 安全稳定处、 学生公寓教室服务保障中心、 产业处、 信息中心和实际管理使用部门应强化对学校建筑物、 构筑物和相关设施的运行管理, 对存在运行问题和安全隐患的,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修缮申请( 见附件一), 办理立项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学校修缮工程实行计划管理。 各部门应在每年10 月份根据实际需要修缮的项目情况, 向基建处( 修缮管理办公室) 上报修缮工程计划。 基建处( 修缮管理办公室) 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查看现场、 论证、 排序并编制年度修缮工程计划, 报领导小组审批, 落实资金后立项。 年度修缮工程计划一经立项, 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八条应急修缮工程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请示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后立即组织实施, 同时向基建处( 修缮管理办公室)备案, 上报领导小组, 一周内补办相关手续。 国有资产管理处( 招投标办公室) 负责编制预算( 清单编制及预算控制价), 预算编制一般按现行最新定额和计价规范执行。 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单位由审计处牵头确定。

第五章 修缮工程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修缮工程采购招标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 招投标办公室) 按国家、 省、 或行业有关规定及《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条修缮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修缮工程的立项咨询、 方案咨询、 规划、 勘察、 设计、 测绘、 质量检测、 造价咨询、监理、 施工等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属于招标采购的修缮工程应签订合同后施工, 否则不予审计结算。

第二十一条基础设施改造、 房屋修缮、 改造工程原则由修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资金来源为项目申报部门的修缮、 改造工程, 由项目申报部门上报基建处( 修缮管理办公室),由基建处( 修缮管理办公室) 牵头, 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修缮、改造方案进行论证后方可实施。 特别是专业性强的结构施工、 消防、 强电、 弱电等单项工程。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 功能、 造价、 进度的监督、 管理和协调工作; 负责完成合同签订、 款项支付、 配合竣工验收、 结算审计等工作; 对于投资较大或专业性强的修缮工程, 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同时与校纪检监察室签订廉政协议。

第六章 修缮工程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批准立项的修缮项目, 财务处应根据修缮计划, 保障经费, 预留应急, 统筹计划安排修缮资金, 并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修缮项目实施预算控制, 同时结合实施合同价控制。 修缮项目原则上不能超预算, 如超过预算控制价的 10%,需经领导小组论证后, 报请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修缮工程的结算价款以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为准, 结算时需持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修缮工程验收单, 未获得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的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

第二十六条15 万元以下( 不含 15 万元) 的修缮工程原则上不办理工程款预付和进度款支付, 15 万元以上( 含 15 万元)的修缮工程, 为保证资金的安全, 预付款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30%,进度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85%, 对修缮项目实行监理和跟踪审计的, 进度款支付应由监理和跟踪审计单位认可, 结算余额在结算审计后支付。

第二十七条合同额在 5 万元以上修缮工程, 竣工结算时应预留审定金额 3%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保修期满后, 根据工程使用状况、 保修责任履行情况, 经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合格并出具质保期满验收单后支付。

第二十八条需认质认价的材料,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进度提前填报《材料认质认价表》( 见附件二), 按程序审定, 按审定的材料价格进入结算。

第二十九条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的增减﹑新增项目、 取消项目、 项目纠错、 技术核定、 设计变更等, 工程变更应遵循实事求是,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规范, 保障工程质量、 方便施工、利于使用、 节约投资、 加快施工进度的原则。

( 一) 技术核定管理: 凡属于施工图技术要求的变更均应办理技术核定单。 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核定单内容, 经基建处( 修缮管理办公室) 按变更程序审定后执行。

( 二) 现场经济签证管理: 凡属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修改或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 减少或变更等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内容应办理现场经济技术签证( 见附件三), 施工单位事前提出现场经济签证内容, 由基建处( 修缮管理办公室) 或监理单位、 审计处或跟踪审计单位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签字。

( 三) 设计变更管理: 施工中因设计有误或有严重不合理因素的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征得学校意见后出具设计变更; 或由学校和施工单位等提出变更意见, 经基建处( 修缮管理办公室) 同意后按变更程序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条工程变更应按照以下程序确认完毕后方能施工,否则不予结算支付。 变更需填写变更通知单( 附件四), 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意见执行变更。

( 一) 项目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施工单位提出具体变更实施方案并测算费用后、 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 二)单项单次变更造成的工程费用净增加变化在 2 万元以内的, 由基建处( 修缮管理办公室) 审定后执行。

( 三)单项单次变更造成的工程费用净增加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内的, 由基建处( 修缮管理办公室) 会同审计处或跟审单位审定后执行。

( 四) 单项单次变更造成的工程费用净增加 5 万元以上, 由基建处( 修缮管理办公室) 会同审计处、 财务处审定后, 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除零星修缮工程和应急修缮工程外, 其他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应按照现行最新定额和计价规范编制工程竣工结算, 财务处负责决算工作。

第七章 修缮工程验收管理

第三十二条合同额在 5 万元以下的, 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申请, 填写修缮项目验收申请单( 附件五), 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 审计处、 基建处( 修缮管理办公室)、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等联合实地查验并签署验收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填写修缮工程验收单( 附件六)和修缮项目验收记录表( 附件七); 5 万元以上的, 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申请, 填写修缮项目验收申请单( 附件五), 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 纪检监察部门、 审计处、财务处、 使用部门及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等组成验收小组, 进行实地查验并签署验收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填写修缮工程验收单( 附件六)、 修缮项目验收记录表( 附件七) 和撰写验收报告( 附件八), 当验收不合格时,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下达验收不合格通知书( 附件九)。

第三十三条修缮工程审计完成后, 施工单位应提供两套完整的工程技术和经济资料, 一套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存档, 一套基建处( 修缮管理办公室) 存档。 对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验收合格前不结算。

第三十四条修缮工程最终验收合格后,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将结算资料、 合同等工程资料 40 日内一并送交审计处审计, 在资料交接完善后 20 日内审计处出具审计结果。 未经审核或审计的修缮项目不得办理结算支付。

第三十五条根据合同约定, 依据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结果, 向施工单位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

第三十六条修缮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部门投入使用后, 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工作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保修。

第八章 纪检监察

第三十七条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从事修缮管理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 一) 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

( 二)不准向施工单位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 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 三)不准介绍亲属和亲友参与施工单位承建的其他工程的经济活动。

( 四) 不准在施工、 设计、 监理、 供货等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 五) 不准向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索要和收受回扣, 有回扣或商业折扣的应如数上缴学校。

( 六)不准要求和接受施工等单位为自己或亲友提供装修房子、 旅游等利益。

( 七) 不准擅自接受应由对方承担的工作而从中谋取私利;不准损害学校利益, 徇私舞弊, 为对方和他人谋取利益。

( 八) 不准参加施工等单位组织的各类宴请和娱乐等活动。

( 九) 不准收受与行使职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 有价证券、 购物卡和礼品, 无法拒绝的, 应按有关规定上缴。

( 十) 不准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事项, 不准泄露标底等应保密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修缮工程设计、 监理、 造价咨询、 施工等合作供应商的责任追究在具体的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九条修缮工程招标、 审计、 结算工作中的责任追究按照学校招标、 审计、 财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 由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修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于同日废止。

注:制度附件见网站内容附件

附件【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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