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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2025-03-17 14:44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 严肃劳动纪律, 维护正常的教学、 管理等工作秩序, 更好地为学校教学工作及师生服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及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勤

(一)考勤是指对全体教职工, 包括在编人员、 非编人员、 聘用人员的出勤、 缺勤(包括因病、 因私事请假及迟到、 早退、 旷工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

(二)校属各部门、 各教学单位对本部门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 考核其工作日每天的出勤情况;对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 考核其授课、 参加学校和部门组织的政治、 业务学习以及集体活动等的出勤情况。 坐班人员考勤时间为:上午: 8: 00--8: 30, 11: 30--12: 10;下午: 14: 00--14: 30, 17: 00--17: 45。

(三)考勤工作由人事处总负责。 教务处牵头教学单位专职教师等非坐班人员的考勤管理;人事处牵头行政、 教辅等坐班人员的考勤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日常的考勤管理工作, 并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登记、 汇总、 上报工作。各部门须建立考勤签到或考勤登记制度, 考勤结果每月在本部门公示后上传至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人事处或教务处不定期对相关部门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四)各部门应如实上报考勤结果, 对不认真考勤、 不如实上报考勤结果或不按时上报者, 要对部门负责人和负责考勤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并取消部门负责人当年评优、 评先资格。

(五)考勤结果与职工工资、 岗位绩效挂钩, 因考勤所扣发当事人的岗位绩效或工资, 由学校统筹使用。

(六)学校对坐班人员的工作状态进行适时监控和监督。 坚决杜绝“慵懒散” 现象, 工作时间不准吃零食、 戴耳麦、 玩游戏、打牌、 下棋、 网上看视频、 聊天、 炒股、 购物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七)教职工因自身原因不在工作日规定时间上下班视为迟到、 早退。 每个自然月的工作日按 22 天计算。

(八)对病假、 事假、 旷工、 迟到、 早退等应扣发的个人岗位绩效或工资, 从下月岗位绩效、 工资中扣除。

二、 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因病、 因私事请假, 事前须在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请假申请(因病请假, 须凭正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按审批程序办理。

(二)请假期满后, 本人应及时在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销假申请, 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中层干部请假 3 个(含 3 个)工作日以内者, 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请假 3 个工作日以上者, 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签后报校党委书记审批。

(四)其他教职工请假 5 个(含 5 个)工作日以内者, 由部门负责人审批;5 个工作日以上 1 个月以内者, 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超过 1 个月者由校长审批。 产假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校长不再审批。

(五)任课教师(包括兼课教师)因请假涉及到调课者, 应先经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后方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三、 病假处理

(一)月病假累计 5 个(含 5 个)工作日以内者, 不扣发岗位绩效。

(二)月病假累计 5 个以上 15 个(含 15 个)工作日以内者, 每天扣发每个工作日平均基础岗位绩效的 20%。

(三)月病假累计 15 个工作日以上 1 个月以内者, 扣发当月基础岗位绩效的 40%。

(四)病假累计 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内者, 停发校内 1 个月岗位绩效;因身患癌症等重大疾病或因公负伤, 请假在 2 个月以内者, 发放原工资及岗位绩效。

(五)全年病假累计超过 2 个月者, 停发岗位绩效, 工资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 5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 事假处理

(一)因私事请假, 累计 5 个工作日以内者, 每天扣发每个工作日平均基础岗位绩效的 20%; 如有 0.5 个工作日的不扣发当天基础岗位绩效。

(二)月事假累计 5 个以上 10 个(含 10 个)工作日以内者,每天扣发每个工作日平均基础岗位绩效的 40%。

(三)月事假累计 10 个以上 15 个(含 15 个)工作日以内者,每天扣发每个工作日平均基础岗位绩效的 60%,不予发放当月奖励岗位绩效。

(四)月事假累计 15 个工作日以上 1 个月以内者, 停发当月岗位绩效。

(五)月事假累计超过 1 个月者, 停发岗位绩效和工资。

五、 探亲假、 婚假、 产假、 产妇护理假、 丧假处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教职工享有休探亲假、 婚假、 产假、产妇护理假、 丧假等的权力。 教职工休探亲假应在寒暑假期间;教职工在工作期间休婚假、 产假、 产妇护理假、 丧假等, 审批程序同病事假。

(二)婚假、 产假、 产妇护理假、 丧假休假时间1.婚假:男满 22 周岁初婚、 女满 20 周岁初婚, 假期 3 天,

在 3 天内(含双休、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扣发岗位绩效。2.产假、 产妇护理假:在编女职工产假为 180 天(含寒暑假、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产假期间停发岗位绩效, 工资正常发放;非编女职工产假为 120 天(含寒暑假、 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产假期间停发岗位绩效, 工资正常发放; 聘用制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含寒暑假、 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产假期间工资按照工资合计数的 70%予以发放。

男职工产妇护理假为 15 天(含双休、 国家法定节假日), 在5 个(含 5 个)工作日以内者, 不扣发岗位绩效, 5 个以上 15 个(含15 个)工作日以内者, 每天扣发每个工作日平均基础岗位绩效的20%。

3.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 假期 5 天(不含双休、 国家法定节假日), 在 5 天内不扣发岗位绩效。

六、 旷工

(一)有下列情况者视为旷工1.未履行请假手续, 无故不到岗者; 2.请假未获批准, 擅自离岗者; 3.事假、 病假期满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或续假手续者; 4.工作岗位变动, 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岗者。

(二)旷工处理

1.月旷工累计 3 个(含 3 个)工作日以内者, 每天扣发每个工作日平均基础岗位绩效的 200%, 停发当月奖励岗位绩效, 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月旷工累计 3 个以上 7 个(含 7 个)工作日以内者, 停发当月岗位绩效, 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

3.月旷工累计 7 个以上 14 个(含 14 个)工作日以内者,停发半年岗位绩效,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连续旷工 15 个工作日以上, 或 1 年内累计旷工 30 个工作日以上者, 按自动离职处理。 自连续旷工 15 日或累计年旷工 30日起, 先停发工资, 取消岗位等福利待遇, 再行处理。

七、 其他

(一)职工其他特殊情况病事假的认定和处理, 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二)被公安、 检察机关羁押或拘留者, 羁押或拘留期间, 停发工资和岗位绩效。

(三)对考勤结果有异议者, 本人写出书面申辩材料, 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 报人事处复查, 人事处在 7 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本人。

(四)本办法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原《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兰资环院〔 2017〕 4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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