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 本站首页 | 机构设置 | 岗位职责 | 规章制度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 留言板 
通 知 公 告

关于南校区停电的通知
关于资环信息2023年第六...
关于资环信息2023年第五...
关于南校区4月27日停电的...
关于做好2023 年“五一”...
《关于深入开展第一批学...
关于印发《兰州资源环境...
健康提示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处(部、室、院、中心、馆、委)务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2023-04-11 08: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现代大学内部治理体系,加强职能处室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部门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部门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共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除学院外的其他所有部门,处(部、室、院、中心、馆、委)务会(以下简称“处务会”)是本部门管理的最高决策形式。

第三条 处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和合法性。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处务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决定的措施和办法;

(二)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安全稳定等重要工作;

(三)讨论本部门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向学校上报的事项及工作总结;

(四)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内部岗位的设置、调整,属于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干部考核、推荐,评先推优,表彰奖励,职称评聘,学习考察,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分配,教职工处分建议等重要事项;

(六)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5000 元(含5000 元)以上的资金使用,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资金支出;

(七)审议大额设备、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项目安排,重要资产处置;

(八)其他需要处务会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

第五条 处务会成员一般为本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少于 3 人。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不足 3 人的,处务会成员可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在其他人员中产生。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处务会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副职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处务会应有至少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才能召开。采取 不定期制,一般根据所提交会议的议题而定。必要时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决定临时召开。

第四章 会议议题

第八条 处务会议题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副职提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定。除临时召集外,会议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会议召集人在会前要与有关方面充分酝酿,进行协商,形成成熟的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议题需请示分管校领导意见后再召集会议研究。

第十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处务会议事应一事一议。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汇报,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与会人员的意见并形成会议决定,必要时通过表决作出决定或决议。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形式。会议做出决议或决定时,以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第十二条 处务会要发扬民主作风,对所讨论的问题,到会每个成员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示明确态度。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并且分歧较大时,除在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或请示学校后再行确定。

第十三条 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直系血亲、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的议题时,有关人员应该回避。

第十四条 处务会由专人专本记录,必要时形成部门会议纪要,纪要发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处务会决议、决定或需传达的事项,经会议同意,可以在本部门内通报或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六章 议定事项的落实和督查

第十七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处务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根据分工负责贯彻落实,不得拖延推诿。对会议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的,可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 组织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以集体决定对外表态。

第十八条 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一般应提请处务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后予以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

第十九条 学校对各部门执行处务会议事规则情况进行及时督促检查。对未按处务会议事规则要求执行的部门、个人分别追究部门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处(部、室、中心、委)务会议事规则》(兰资环院党发〔2017〕157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转自:云资环APP

上一条:健康提示
下一条:关于资环信息2023年第四期学习的通知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 备案号为:陇ICP备15001552号-1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窦家山36号(校本部) 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1173号(西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