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现代大学内部治理体系,加强职能处室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部门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部门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共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除学院外的其他所有部门,处(部、室、院、中心、馆、委)务会(以下简称“处务会”)是本部门管理的最高决策形式。
第三条 处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和合法性。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处务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决定的措施和办法;
(二)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安全稳定等重要工作;
(三)讨论本部门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向学校上报的事项及工作总结;
(四)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内部岗位的设置、调整,属于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干部考核、推荐,评先推优,表彰奖励,职称评聘,学习考察,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分配,教职工处分建议等重要事项;
(六)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5000 元(含5000 元)以上的资金使用,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资金支出;
(七)审议大额设备、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项目安排,重要资产处置;
(八)其他需要处务会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
第五条 处务会成员一般为本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少于 3 人。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不足 3 人的,处务会成员可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在其他人员中产生。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处务会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副职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处务会应有至少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才能召开。采取 不定期制,一般根据所提交会议的议题而定。必要时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决定临时召开。
第四章 会议议题
第八条 处务会议题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副职提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定。除临时召集外,会议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会议召集人在会前要与有关方面充分酝酿,进行协商,形成成熟的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议题需请示分管校领导意见后再召集会议研究。
第十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处务会议事应一事一议。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汇报,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与会人员的意见并形成会议决定,必要时通过表决作出决定或决议。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形式。会议做出决议或决定时,以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第十二条 处务会要发扬民主作风,对所讨论的问题,到会每个成员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示明确态度。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并且分歧较大时,除在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或请示学校后再行确定。
第十三条 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直系血亲、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的议题时,有关人员应该回避。
第十四条 处务会由专人专本记录,必要时形成部门会议纪要,纪要发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处务会决议、决定或需传达的事项,经会议同意,可以在本部门内通报或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六章 议定事项的落实和督查
第十七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处务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根据分工负责贯彻落实,不得拖延推诿。对会议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的,可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 组织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以集体决定对外表态。
第十八条 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一般应提请处务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后予以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
第十九条 学校对各部门执行处务会议事规则情况进行及时督促检查。对未按处务会议事规则要求执行的部门、个人分别追究部门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处(部、室、中心、委)务会议事规则》(兰资环院党发〔2017〕157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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