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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实物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的通知


2023-07-08 10:35  

各部门、 各学院:

现将《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实物资产报废管理办法》予以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

2023 年 7 月 7 日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实物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固有资产处置行为, 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52 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条例,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物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划分, 以财政部门的入账标准及我校《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实物资产管理办法》 为准。

第三条报废条件

(一) 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已达到财政部规定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1.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2.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 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3.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4.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二) 低值易耗品报废条件

1.使用年限不得低于 3 年,且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第四条报废程序

(一)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1.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 由资产使用管理部门( 即二级资产管理部门) 提出报废申请, 填写实物资产报废申请表,报请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涉及教学、 科研仪器设备的需报请教学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2.严格控制资产报废, 按照“三重一大” 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经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符合固定资产报废条件的,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分管领导汇报, 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 一次性报废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 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一次性报废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 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3.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报废后,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中关于资产处置的规定, 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固定资产报废相关手续。

4.特种专项设备( 车辆、 锅炉等) 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 应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进行处置。

(二) 低值易耗品报废程序

1.由资产使用管理部门( 即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实物资产报废申请表,报请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2.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经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符合固定资产报废条件的,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报废领导小组组长汇报,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第五条报废资产的处置

对上级部门审批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报废的低值易耗品, 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废。

1.对报废资产的处置,一般应以公开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进行。

2.报废固定资产单价在 30 万元以上的, 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以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资产处置交易的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参考价格的 90%。

3.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资产报废申请后,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对报废资产处理。

4.资产报废取得的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 和“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原则, 及时足额上交计划财务处, 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资产处置完毕后,国有资产管理处、 计划财务处同时做核减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并通知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账务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

 

 

转自云资环APP

附件【关于印发《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实物资产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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