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应急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应急项目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应急采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甘肃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学校组织采购的应急项目。
第三条应急采购是学校直接或间接用于紧急救治、抢险抢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等需要紧急采购货物、维修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对本属于非应急的设备、工程和服务采购行为,因使用方故意拖延,或因其它人为因素将非应急采购按应急项目报批的,采购及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应急采购适用的范围:
1.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灾难等导致的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2.维护正常校园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等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3.经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认定的其他应急事
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第五条审批程序:
各部门需紧急采购的项目,应提出书面申请,2万元以下的应急采购,由主管校领导批准;2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校长批准。若应急采购的金额达到院务会或党委会立项标准的,应向院务会或党委会提交报告,补办相关批准程序。
第六条组织方式:
应急采购的组织方式一般为分散采购,即由采购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第七条应急采购按以下原则确定供应商范围:
1.优先选择曾经在学校采购项目中中标且履约良好的供应商;
2.可从甘肃省应急采购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
第八条应急采购金额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询价或委托第三方按市场价确定。
第九条应急采购应及时签订、履行采购合同,并组织验收。
第十条项目采购单位对应急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审批文件及凭证妥善保存,以做为财务报销的凭据。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终止应急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应急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应急采购应在采购活动完成10日内,采购部门将采购项目内容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学校招标采购网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室、审计处按规定对应急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