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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2022-12-25 14:11  




关于印发《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

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水电管理办法》经2022年第十三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

                                      20221224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

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工作,规范水电管理和使用行为,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降低水电能源消耗和办学成本,创建节约型学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学校节能降耗工作目标,遵循“保证需要、厉行节约、分类管理、提高能效”原则。对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保证教学基本用量;对于用量较大的部门,实行测定用量管理;对学生公寓实行平均用量指标管理;对经营服务等单位计量管理,自负水电费。通过分类管理,落实责任,消除不合理使用水电现象。

第三条 学校水电用户必须服从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制度,提高节能环保意识,自觉维护学校良好的用水用电秩序。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节能工作的开展,审核评价节能工作成效,制定重大管理措施和办法。坚持发展与节约并重,节能优先、环保先行,以建设节约校园提供优质服务为重点工作职责。

学校实行二级能效管理体制,水电使用和管理由后勤管理处和各部门分级实施。

第五条 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水电管理的一级职能部门,总体负责学校水电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维修维护、节能改造、能耗监督与分析、水电安全检查等工作。

各部门、各学院是学校水电管理的二级职能部门,部门负责人是节能管理责任人,必须加强本部门水电使用和节能管理。

第六条 物业公司是学校水电管理协作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水电暖设施损坏,应及时向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水电管理部门报修。


第三章 学生公寓、教室水电管理


第七条 公寓管理员职责

(一)应经常巡视学生宿舍内有无乱接电、使用大功率用电器等违规用电行为。

(二)楼道、水房、卫生间等学生宿舍用电设施和上下水设施如发生损坏,应及时向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报修。

第八条 电工职责

(一)电工实行公寓楼包片管理,每名电工包片管理一栋或几栋公寓楼,对所管公寓楼供电设备进行巡视,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二)电工有权没收违规使用的大功率用电器、拆除乱拉的电线和插座等。

第九条 水暖工职责

(一)按时关闭或开启公寓楼进水总阀。在保证学生正常用水的同时,要做到不浪费一滴水。

(二)每天巡查上下水、供暖设施,发现跑、冒、漏现象,及时修理,杜绝长流水现象。

(三)如因未及时修理,造成上水大量泄露或造成房屋地基下沉等重大经济损失,水暖工负直接责任。主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用电人(学生)责任与义务

(一)学生不准乱接电、不准乱接插座、不准使用大功率用电器、不准更换60瓦以上照明光源、不准拆卸电表等用电设施。

(二)学生应自觉爱护供电供水供暖设施,养成节约水电暖的良好习惯。

(三)如因学生违规用电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处罚

(一)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第一直接责任人承担20%的经济损失;造成10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第一直接责任人承担30%的经济损失。同时,第一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10%的经济损失。

(二)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除第一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将根据情况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损失。同时,还将根据事故损失的程度给予所有相关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规使用电炉、加热器等大功率用电器的,每次罚款200元;乱接电线、插座的每次罚款100元;私自更换60瓦以上照明光源的,每次罚款50元;破坏、拆卸电表等供电设施的,根据实际情况,除照价赔偿用电设施外,还将处以300元罚款。


第四章 办公室、教学场所用电管理


第十二条 办公室使用人和教学场所管理责任人必须做到随手关灯,节约用电。非工作期间(不包括加班)办公室、教学场所未关灯的,每次罚款50元。如能确定责任人,则由水电管理部门下发罚款通知单,责任人签字后报计划财务处从工资中扣缴;如不能确定具体的责任人,则由该部门负责人在罚款通知单上签字后,由此办公室或与此教学场所有关的全体人员平均承担。

第十三条 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器的,每次罚款200元,从部门负责人的工资中扣缴。

第十四条 由于违规用电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损失以及法律责任均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承担30%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楼宇公共区域、绿化使用水电


第十五条 楼道灯具属于公用照明,在保证基本光亮度情况下,加强节能管理;公共卫生间设施应保持完好,杜绝长流水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楼宇值班人员职责

晚上11点以后,楼宇值班人员应关闭楼道、卫生间内的非声光控照明灯具,对楼道、卫生间内用电用水设施发生损坏时,应及时向水电管理部门报修。

第十七条 楼道、卫生间照明光源损坏后,楼宇值班人员没有及时报修,并因此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楼宇值班人员为第一直接责任人,主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楼道、卫生间照明光源损坏后,楼宇值班人员已及时报修,但电工未及时修理,并因此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电工为第一直接责任人,主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处罚

楼宇值班人员不按时关闭楼宇公共区域非声关控照明光源,每次罚款50元。卫生间长流水一天以上且未报修的,对楼宇值班人员罚款100元。

第二十条 校园绿化使用水电,由学校绿化部门管理。

绿化用水应合理使用,采取措施节约用水,利用自备水等抽水水源、回收水和自然降水;自来水使用有专人监管,避开生活开用水高峰。


第六章 公共场所使用水电


第二十一条 广场、路灯由水电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季节调整开灯时间;景观灯根据节日和学校活动使用;广场水池应加强管理,通过清理、排污、抽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所、图书馆、实验实训室、会议报告厅等公共场所,是为行政、教学、师生活动提供的场所,管理部门按本规定使用水电。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临时使用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应遵守学校规定,按照第九章使用水电。未按程序办理使用手续,水电管理部门可不提供水电。

第二十四条 管理员职责

公共场所管理员根据需要按时开关各类灯光。音响、投影仪等用电教学设备使用后,应及时断开电源。用电用水设施发生损坏时,应及时向水电管理部门报修。

第二十五条 处罚

(一)以上专人管理场所,夜间不关灯,每次罚款50元,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水电管理部门下罚单,经管理员签字确认后报计划财务处,从管理员工资中扣缴。

(二)因管理员忘记断电或操作不当造成的用电设备损坏或火灾,管理员负直接责任;因电工未及时修理或操作失误,造成用电设备损坏事故,电工负直接责任。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20%的经济损失;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30%的经济损失。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承担10%的经济损失。同时,还将根据事故损失的程度给予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基建、维修使用水电


第二十六条 基建维修部门到水电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水电,办理水电使用备案手续;水电管理部门负责接通水电管网,配合安装水电计量装置。

第二十七条 基建和维修按工程进度缴纳水电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基建维修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停用手续,拆除电源和水管。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不按时缴纳水电费或自行拆除计量装置,水电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下达收缴费用通知单,按工程总造价的5%报请学校财务部门在年度工程款中扣除。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根据安全管理协议使用水电,在水电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临时用电采取安全措施,并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八章 出租房和商业用房的水电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租房、食堂、个体经营户及其它经营户,所使用水电由水电管理部门配合安装独立的水电表。

第三十二条 产业管理处负责出租房、食堂、个体经营户及其它经营户的水电管理和水电费收缴。按照兰州市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房屋承租人和个体经营户不准在照明电源上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器;不准在照明电源上使用动力设备。

第三十四条 房屋承租人和个体经营户不准违规使用水电,否则处以实际使用水电费用5倍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由于违规用电造成的事故或火灾,违规用电人负全部责任,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一切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营业服务使用水电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同意的校外使用水电单位,应遵守学校规定,到水电管理部门办理水电使用备案手续,经线路安全核准后,由水电管理部门指导安装,各种材料和计量表自理。

第三十七条 校内部门、校外单位利用学校设施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按规定办理使用手续并缴纳水电费。


第十章 用量指标和节能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每学期每间宿舍核定免费使用100度电(每年按2个学期计算),额度用完用电人自行购电。

第三十九条 加强办公用电管理,增强节能与安全意识。

(一)办公室、会议室、阅览室、教室、学生宿舍等场所的走廊、通道照明,应尽量使用自然采光。

(二)严格遵守空调管理规定,夏季室内温度高于29摄氏度方可开启制冷系统,冬季室内温度低于12摄氏度方可开启制热系统。夏季室内温度到达26摄氏度,冬季室内温度到达18摄氏度时关闭空调;开空调时不得敞开门窗,下班提前关闭空调,无人时不开空调;遇到校内供电量不足时,关闭空调。


第十一章 停水停电处置和水电维修


第四十条 遇各类灾害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人身伤害或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应及时停水停电,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地方供应部门通知或校内施工停水停电,水电管理部门应在校内办公系统发布通知,生产服务单位应做好各项准备。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公寓的水电使用、更换灯具、水龙头等小型维修、维护,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供电线路、上下水主管道、供暖设施维修、维护由水电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本部门水电线路安全和使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消防、配电柜、电梯等使用水电管理。

(一)消防水管是用于消防安全的专属设施,未经消防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使用。

(二)配电柜、电梯是保障行政和教学使用的设施,各部门应遵守管理部门规定,不得擅自调整使用。

第四十四条 水电管理部门每天对水电设施及使用情况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四十五条 基建、维修管理部门须保护好原有水电设施,若造成损坏照价赔偿。

第四十六条 全校计费水电表及附件的移动、更换、检验、加封、启封等均由水电管理部门监督,未经同意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十七条 凡新建、改(扩)建的项目建成验收后,项目实施部门应向水电管理部门提供各类有关水电线路的文件及资料。

四十八 全校水电使用单位和个人须按时缴纳水电费。由学校代收水电费的用户对现有水电表须加强保护,如出现故障或自然损坏应及时报修或更换。

四十九 擅自绕越或更换电表,私自改变或拆卸计量装置,伪造、启用计量装置铅封或采用其它方法造成计量不准,均属非法用电行为,根据用电负荷或历史同期最高用电量追缴电费并处追缴电费3-5倍的罚金。

第五十条 水电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水电用户应积极配合水电管理人员工作,不得妨碍水电管理人员正常工作或威胁、侮辱、殴打水电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对拖欠水电费的使用单位或个人,逾期交费按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处理,无理拒交者学校有权停止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停止使用。

(一)未经水电管理部门同意私自使用水电。

(二)私自变动水电计量设施位置或使用其它不正当方法致使计量设施停滞、失效或损坏。

(三)私自更换水电计量设施。

(四)擅自向第三方转供。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文件《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办法》(兰资环院〔2020141)同时废止。



附件:1.水电暖设施报修单

2.水电使用备案登记表










附件1

水电暖设施报修单


报修部门


报修人及

联系电话



水电管理部门




负责人签字:


附件2

水电使用备案登记表


使用部门


联系人

及电话


使


使用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水电管理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注:此备案表用于本办法第七章基建、维修使用水电和第九章营业服务使用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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