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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0-29 19:50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经 2023 年第四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通过,现将《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

                                           2023 年 10 月 29 日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甘办发〔 2014〕 57 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甘财行〔 2014〕 187 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行〔 2015〕 147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及相关人员 ( 以下简称出差人员) 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 (不含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因公出差包括∶教学活动、开会、培训、调研、采集数据样本、实习、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科学研究、文化活动、教学科研管理、社会实践、考试评卷、临时性扶贫、其他等。

第四条学校公务出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为确保公务出差活动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必要性,各类性质的出差应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出差审批单》,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职称职务等级和经费支出渠道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规定标准,详见附表。附表中“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①正副厅(局)级领导;

②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

③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以上职称人员。

附表中各类人员包含学校在职人员、长期外聘人员。各类人员职称职务级别以学校人事处认定为准,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学生按照其余人员标准执行。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机场快轨费用可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每人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购票过程中发生的订票费,凭据报销。因客观原因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由出差人写明原因,所在部门签注意见,凭据报销。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 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住宿费执行省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不同级别人员共同出差,分房住宿时分别按各自的级别标准计算报销住宿费;住同一房间时按高级别标准计算报销。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住宿费发票应严格按照学校报销管理规定,注明住宿天数(或时间)、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在省外出差期间,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伙食补助标准,西藏、青海和新疆每人每天补助 120 元,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每人每天补助 100 元。在省内出差期间,执行省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伙食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 100 元补助。补助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计算,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连续在同一地点出差超过 15 天,从第 16 天起伙食补助费减按 30 元/天发放。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已由校外单位承担伙食费用的,除在途期间外,其余天数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票据。包干补助按规定标准计发,以出差自然 ( 日历) 天数计算,标准为省内出差, 40元/人·天,省外出差, 80 元/人·天。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在目的地期间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

交通费用的,除在途期间外,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会议、培训等其他差旅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培训,发生的差旅费等按以下原则报销∶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二)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

(三)会议和培训通知注明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会议和培训通知注明举办方未承担伙食费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出差当天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

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代表学校出外参赛、参展、开展活动等,

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上限标准按照校内其他人员标准执


行。第二十二条

赴省内外其他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扶贫、

借调等支援工作以及在学校教学点、短期培训点、实习实训基地从事教学活动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 60 元/人.天,期间原则上要求住宿在接受单位安排的集体宿舍或招待所,以实际进修天数凭发票报销住宿费。经组织选派到乡村两级任职、挂职人员驻村补助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经学校派遣在兰内脱产培训进修、实习(践)锻炼、挂职等,一律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不包括出租车)。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到学校所在县区外带学生参加会议、培训和竞赛等特殊情况需住宿者,应事先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出差审批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的标准住宿,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带队教师伙食补助每人每天 100 元、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 40 元,参加比赛、竞赛学生伙食补助每人每天50 元。

第二十五条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及往返驻地和机场 (火车站) 的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因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需要,需到野外从事带队实习、考察、调研等工作的,原则上可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给予伙食补助费。

第七章 职工出差报销规定

第二十七条差旅费报销程序及报销管理

1.教职工因公出差,须在出差前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出差审批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人数、起止时间,往返乘坐交通工具等,经各级经济责任人审批同意后,报销差旅费时作为审批凭据使用。

2.教职工出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报销票据,必须发票合法,经办人员手续齐备,符合财务规定。报销时由本人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差旅费报销明细单》,持《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出差审批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财务按规定复审,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3.出差人员应当在返校后 15 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及凭证,否则,公务卡逾期未还款产生的罚息由个人承担。

第八章 出国(境)报销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根据《甘肃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因公临时出国或出境(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费管理应当坚持预算约束、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规范经费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

第二十九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受学校派遣或上级机关工作安排,出国或出境(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参观、考察、培训学习,国内段住宿、交通、公杂费和伙食补助执行本办法中出差标准的相关规定;国外、境外期间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培训考察费中,由学校直接向承办方结算,不再向个人发放任何补贴。参加国际会议等出国境差旅费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出台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优先选择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国际旅费中因乘坐交通工具携带行李物品超过免费运载部分产生的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第三十一条出国人员在国外城市之间往来必须按照出国任务批件执行。对出国任务中未批准的国外城市不得自行前往,脱离团队发生的住宿等费用均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因公临时出国在外原则上不搞宴请、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赠送礼品应当选择我省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使用物品。

第三十三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 15 日内报销。报销时须持出国任务批件、签证复印件、护照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和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单据,不得填报与公务活动无关的

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得粘贴虚假费用单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执行。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差旅费开支,参照本办法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兰资环院〔 2018〕 161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出差人员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教职员工省内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表

      3.教职工省外出差住宿开支标准表

附件【关于印发《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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